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愛滋病之防治事項。
關於罹患愛滋病者 ( 含醫護人員 ) 之救助事項。
關於促進社會重視愛滋病事項。
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普及愛滋病知識事項。
關於推進愛滋病之學術研究事項。
關於協助政府對愛滋病罹患者之聯繫及追蹤事項。
關於協助政府辦理其他性病之預防事項。
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個人會員:凡具又下列資格之一,並年滿二十歲以上,贊同本會宗旨,經發起人或會員二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者,為個人會員。
1. 醫事各科系畢業者。
2. 社工、心理、法律各科系畢業者。
3. 熱心社會公益人事。
團體會員:凡公私機關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。
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或公司機關團體,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以上,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經會員 ( 會員代表 ) 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會員三年不繳會費者退會。
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議決會員 ( 會員代表 ) 之除名處分。
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議決會員 ( 會員代表 ) 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審定會員 ( 會員代表 ) 之資格。
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聘免工作人員。
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 ( 會員代表 ) 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審核年度決算。
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喪失會員 ( 會員代表 ) 資格者。
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會員 ( 會員代表 ) 之除名。
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財產之處分。
團體之解散。
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一、 入會費: ( 一 ) 個人會員新台幣 5OO 元。 ( 二 ) 團體會員 5,OOO 元。
二、 常年會費: ( 一 ) 個人會員新台幣 5OO 元。 ( 二 ) 團體會員 1O,OOO 元。
三、 事業費。
四、 會員捐款。
委託收益。
基金及其孳息。
其他收入。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七台( 81 )內社字第八一一六四三四號函准予備查。
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 0910066212 號函准予備查。